安博电竞网站真人官网下载·2023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来源:安博电竞网址 作者:安博电竞网址大全 2024-09-08 09:47:35

安博电竞网站真人官网下载·

  2021年1月11 日,原告王某玉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 案涉作品,该作品为美术作品改编的动态视频,时长23秒,该视频可免费下载。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玉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被控侵权的数字藏品(即NFT作品)。该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首次发售金额为599元/个,经多次转售后出现大幅溢价,截至2021年6月21日,30个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成交金额 为578495元(即首次发售金额及多次转售溢价之和)。王某玉遂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停止侵权、披露转售者实名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84215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实质上是将拟铸造对象(如电子图片、视频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合约、NFT数据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并被该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器分布式存储。故数字藏品的铸造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被告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审理期间被控侵权作品已被打入地址黑洞,故不再判令停止侵权。又因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故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存在通过信息网络“重新提供作品”或发生“新的传播”,则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所辖范围,不应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被控侵权作品的首次发售系被告自行实施并直接因侵权行为获取的销售收入,故首次发售的销售所得17970元(599元/件×30件)属于被告的违法所得。同理,被告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扣收的综合服务费40371.93元也属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直接获得的违法所得。但被控侵权作品后续转售收入并非被告所得,且网络用户是否转售、如何转售,被告无法预期、难以控制,则被告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王某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数字藏品购买人的后续转售行为属于债权转让。如果“铸造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铸造”的NFT作品构成侵权,导致该NFT作品在平台上被移除(打入地址黑洞),使得后续交易无法进行,最终的购买人仍然对“铸造者”享有债权,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海南某科技公司在被控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本案例所涉的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出现的新作品形式。该类作品的创作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作品技术上的防伪和溯源手段,增加了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本案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双管齐下,解读数字藏品铸造、交易的法律性质。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铸造数字藏品侵犯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还明确了数字藏品铸造完成后,无论同一份数字藏品发生多少次交易,其交易标的始终是最初铸造的数字藏品,除由网络平台直接收取的后续交易收入外,其余交易款项不应视为网络平台侵权收入。数字藏品作为新技术孕育出的新作品形式,为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案判决既彰显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又强调在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中,应防范新生事物带来的金融风险、消费风险,鼓励数字藏品回归底层商品的客观价值规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优酷公司系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的经营者。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通过识别用户IP地址的方式实现国内版和海外版的自动切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影视播放的不同规定以及优酷公司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时的地域限制,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国内版影视资源明显多于海外版。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加速器软件产品宣传可以实现解除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版权限制,并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域外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后,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加速通道,以架设VPN的方式向优酷公司服务器报送国内虚拟IP地址访问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国内版。优酷公司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其对不同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加速器产品以优酷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其行为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知晓其加速器因采用VPN技术,使得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为国内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IP地址,由此可用于突破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地区版权限制。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明知被诉产品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鼓励、引诱用户使用被诉产品,以非正常渠道突破优酷视频网络地域管制技术措施实现在域外访问国内版,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虽然优酷公司可以通过拒绝VPN访问的方式来限制域外用户使用国内版,但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可用于加速优酷视频查看作为重要卖点并据此获利,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仅需披露用户真实IP即可实现避免境外用户使用国内版,故应当由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采取相关措施。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影响了优酷视频海外布局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通过涉案VPN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国内版的加速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因二审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加速服务的反不正当竞争案,涉及数字经济中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以及技术中立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等典型问题。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下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营。技术应用不同于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依附于使用技术的特定市场主体,其应用场景、应用方式体现了使用该项技术的市场主体的意志。经营者为了自身获取利益而放任技术应用损害他人在数字经济中合法享有的权益,该种行为就是以技术中立之名行侵权之实。本案中,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知大量用户使用定向加速服务,且其在有能力有效控制用户后续行为时放弃技术中立的立场,鼓励用户的非正当使用,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中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正确导向。本案从手段、行为方式和结果三方面细化了判断标准,有助于为企业间数据贯通确立行业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某设计院公司系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共振破碎机的振动装置及共振破碎机”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提出侵权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申请,对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改造工程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共振破碎机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存在正在作业的被诉侵权共振破碎机两台。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对其中一台设备的外部特征进行拍照、录像,拟拆卸该设备一侧的盖板以便拍摄拆卸后的内部特征时,施工现场一位自称该设备所有者的人员过来开始阻碍证据保全工作,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了其采取证据保全的情况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其仍继续阻扰人民法院对前述共振破碎机的拍摄及取证工作,并指示现场工人将另一台未被拍摄的设备开走。而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则称其无权处分该设备,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机械厂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法院在告知权利义务及风险后,未再拆卸设备,亦未拍摄到该设备内部结构等技术特征。证据保全后,某设计院公司根据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申请追加某某机械厂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同意并依法追加被告。一审庭审中,某某机械厂认可前述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使用,认可在证据保全中自称设备所有人的现场人员为其投资人张某某。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某设计院公司主张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至I共9个技术特征,且其中包含偏心轴及其偏心矩的质量、角度、半径、扇形面积等计算,还包括偏心轴在转动时须运用力学理论来解释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证据保全时因无法拆卸盖板,导致其覆盖的内部结构无法查看,相关数据无法准确测量并计算,但证据保全时对被诉侵权产品中被六孔盖板覆盖的箱体外对称设置的三个偏心部件的内圆周长、内圆圆周到扇形圆弧外侧的距离、偏心块厚度、偏心块扇形圆弧的弧长均能够测量,前述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被诉侵权产品偏心轴部件及其偏心矩的依据。因此,在进一步详细分析关于偏心部件内圆形半径、内圆圆心到扇形圆弧外侧的距离、偏心部件外圆环扇形部分对应角度、扇形圆环偏心矩以及偏心轴在回转运动时其水平和竖直方向分力等具体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证据保全的具体情形,对被诉侵权人作出不利认定,推定权利人的侵权主张依法成立。故判决某某机械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设计院公司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某某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案件已生效。

  本案系机械领域破碎机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既涉及机械结构的分析,又涉及力学领域知识的实践运用。随着涉及发明专利、前沿领域案件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占比增加,侵权认定难度加大,与侵权比对、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相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更为复杂,技术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运用证据保全制度,不仅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实现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还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侵权人擅自转移被诉侵权产品、不配合证据保全,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相关技术事实无法准确查明,且侵权人在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并进行完整比对,则推定侵权人侵权成立,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依法裁判,不仅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而且能有效激发社会创新创造的信心和热情。

  “澳甜糯75”玉米新品种是天津某玉米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2020年4月1日,天津某玉米公司授权天津某种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澳甜糯75”玉米品种,许可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保护期限届满。并在同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天津某种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22年2月24日,天津某种业公司代理人公证取证在四川某农业公司种子门店购买了玉米种子3袋。经庭审查看,被诉产品标注为“早甜糯339”玉米种子,包装袋上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图文标识;商品详情中印制有质量指标、净含量;产地:四川;底部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名称及地址:还印制有检测日期2022年1月。四川某农业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被诉种子,有权对散籽包装后出售,其自行包装后通过线下门店的方式对外销售的种子与权利品种并非相同。本案审理中,天津某种业公司和四川某农业公司申请就被诉“早甜糯339”与“澳甜糯75”是否属于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5月22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检测样品“早甜糯339”与对照样品“澳甜糯75”极近似或相同。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公证购买自四川某农业公司开设的种子门店,商品外包装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及图文标识,四川某农业公司亦认可生产、销售了经公证取证的玉米种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川某农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早甜糯339”的生产、销售行为。四川某农业公司主张该玉米种子系从上游商家处收购,经过四川某农业公司包装后进行销售,其有权进行售卖。成都中院认为,无论前述主张是否客观真。

推荐设备
工程现场
咨询电话:021-57569110